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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亚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境植物申报不符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6-25 15:5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24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大鹏海关关于深圳市亚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境植物申报不符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深圳市亚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晓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23C88

地 址: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深盐路2015号沙头角保税区保发大厦2008

2019年05月31日,你单位向大鹏海关申报进口一批美洲白蜡木等货物,报关单号为531620191161040145,目的国为美国,共26X40’个柜,该批货物申报共三项,第一项品名“美洲白蜡木原木(不带树皮)”,商品编码4403996000。我关经现场查验,发现装载于柜号CMAU7666930的集装箱内的货物实际为“美洲白蜡木原木(带树皮)”,与申报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进境植物申报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调查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深圳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