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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 月月“3·15”新闻发布会召开
2019-07-16 20:01:01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

2018年,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共收到24614宗预付式消费投诉,占总投诉量18.95%,与去年同期的17950宗相比上涨37.13%。(本次数据共享单车投诉不包含在内)。预付式消费行业经营者“跑路”频发,消费者维权困难。

7月16日,为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推进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消委会”)联合福田区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福田区消委会”)、光明区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光明区消委会”)和龙华区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龙华区消委会”)将九家预付式消费经营者“跑路”、未按约定退还消费者预付款项或押金的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公开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等征信机构,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全方位信用监督、约束机制,联合惩戒失信企业。

本次信用推送特点:一是首次推送互联网共享汽车行业未按承诺退还消费者押金的企业信用信息;二是对利用APP、小程序等互联网模式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停止营业又不退还预付款,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互联网预付式消费企业进行推送。

一、消费维权失信企业信用推送

(一)互联网共享汽车行业消费维权失信企业信用信息推送

共享汽车出行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出行的同时,也潜藏着风险,经营者收取押金后,未按承诺退还押金的投诉频发,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深圳市消委会联合福田区消委会,首次对互联网共享汽车行业未按承诺退还消费者押金的三家企业进行信用推送,与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联合惩戒失信企业。

1. 深圳市前海途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承诺退还消费者预付的押金,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2018年9月开始,深圳市消委会收到消费者对深圳市前海途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投诉逐渐增多,截止到7月10日,共收到该经营者的消费投诉1340多宗,涉案金额200多万元。消费者反映在经营者途歌共享汽车APP上注册会员,缴付了1500元押金,在APP上申请退押金时,已超过经营者承诺的时限,押金却未到账,与经营者协商退押金无果后进行投诉。在南山、福田两区消委会的督促下,经营者处理部分投诉后,表示因资金问题无法继续退还消费者押金。深圳市消委会、福田区消委会向经营者寄送《推送消费维权信用信息告知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维权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将该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水荣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等征信机构。

2. 深圳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承诺退还消费者预付的押金,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10日,福田区消委会收到消费者对深圳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280多宗,涉案金额200多万元。消费者反映,在经营者三加壹共享汽车APP注册会员并缴付保证金后,通过该APP申请退还保证金,已超过经营者承诺的退款时效保证金仍未到账。福田区消委会多次约谈经营者,但消费者保证金仍未退回。深圳市消委会、福田区消委会向经营者寄送《推送消费维权信用信息告知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维权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将该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谢钢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等征信机构。(另:2019年4月2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发布深圳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吸存案件情况的通报,已对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3. 深圳奇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承诺退还消费者预付的押金,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2018年11月开始,深圳市消委会收到众多消费者对深圳奇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截止到2019年7月10日,共收到该经营者的消费投诉480多宗,涉案金额45万余元。消费者反映注册经营者奇速APP缴付了押金,在申请退押金时,经营者未按承诺予以退款。收到投诉后,南山区消委会多次联系经营者处理消费者退费问题无果。深圳市消委会向经营者寄送《推送消费维权信用信息告知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维权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将该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易树乔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等征信机构。

(二)利用互联网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停止营业又不退还预付款的企业信用信息推送

2019年1月,深圳市消委会收到消费者对深圳市车小喜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的投诉逐渐增多,截止7月10日,共收到该经营者的消费投诉320多宗,涉案金额200多万元。消费者反映在车小喜APP上购买加油卡套餐,经营者承诺将按月为消费者充值加油卡,但消费者发现加油卡一直未有款项到账,联系客服退费未果。接到投诉后,南山区消委会多次尝试联系客服、法定代表人,均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经深圳市消委会现场调查,注册地址处未找到经营者。深圳市消委会向经营者寄送《推送消费维权信用信息告知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维权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将该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振熙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等征信机构。(另:2019年4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发布该经营者涉嫌非法吸存案件情况的通报,已依法对公司负责人刑事拘留,将根据涉案资金审计情况开展追赃挽损工作。)

(三)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停止营业、且不退还消费者预付款项的企业信用信息推送

1.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富豪皇家经典婚纱摄影店停止营业、且未退还消费者预付的款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9年1月至7月10日,光明区消委会共接到消费者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富豪皇家经典婚纱摄影店的投诉11宗,涉案金额3万多元。消费者反映购买摄影服务缴纳费用后,经营者突然停止营业,要求退费未果。光明区消委会两次寄送《约谈通知书》,经营者均未回应,经现场调查,发现经营者已关门停止营业。深圳市消委会、光明区消委会向经营者寄送《推送消费维权信用信息告知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维权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将该个体工商户信息及其经营者王小伟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等征信机构。

2.深圳市腾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停止营业、且未退还消费者预付的款项

2019年3月,光明区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对深圳市腾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投诉,消费者反映缴纳驾驶培训费用考完科目一后,发现经营者突然停止营业,要求经营者退费未果。光明区消委会两次寄送《约谈通知书》,经营者均未回应,经现场调查,发现经营者已停止营业。深圳市消委会、光明区消委会向经营者寄送《推送消费维权信用信息告知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维权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将该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彭想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等征信机构。

3.深圳市合智兴机器人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停止营业、且未退还消费者预付的款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9年1月4日,龙华区消委会接到多名消费者对深圳市合智兴机器人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投诉,消费者反映缴纳机器人培训课程费用后,发现经营者突然停止营业,要求经营者退还已缴纳费用未果。龙华区消委会多次联系法定代表人无果,经现场调查,发现经营者已停止营业。深圳市消委会、龙华区消委会向经营者寄送《推送消费维权信用信息告知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维权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将该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赵连宫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等征信机构。

4.深圳市优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停止营业、且未退还消费者预付的款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9年1月至7月10日,龙华区消委会共接到消费者对深圳市优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20宗,涉案金额12万元。消费者反映办理健身年卡后发现经营者关门停止营业,要求经营者退还已缴纳费用未果。经龙华区消委会现场调查,发现经营者已停止营业。深圳市消委会、龙华区消委会向经营者寄送《推送消费维权信用信息告知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维权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将该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刘婷婷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等征信机构。

5.深圳市绍光车业有限公司停止营业、且未退还消费者预付的款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8年11月至7月10日,深圳市消委会共接到消费者对深圳市绍光车业有限公司的投诉21宗,涉案金额2万多元。消费者反映经营者多个连锁店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关门停止营业或转让,预先充值的洗车服务卡无法使用和退款。福田区消委会多次联系经营者无果,经现场调查,注册地址处未找到经营者。深圳市消委会向经营者寄送《推送消费维权信用信息告知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维权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将该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张玲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等征信机构。

二、预付式消费提示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方式遍及各行各业,常以较大优惠吸引消费者使用,但也隐藏着巨大风险,不良经营者携款“跑路”现象时有发生。深圳市消委会已多次推送预付式消费的企业信用信息,针对预付式消费经营者“跑路”频发的问题,深圳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

1.谨慎选择。防范新型互联网预付式消费欺诈陷阱;审慎选择注册时间较长、规模较大、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好、经营状态佳的大型连锁企业进行消费,并降低预付额度、缩短使用周期。

2.留存证据。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前,认真阅读有关会员细则、服务合同等格式文本,详细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并保存活动页面截图、支付记录及其他相关消费维权凭证。

3.及时维权。如遇纠纷,尽快在相关互联网平台投诉反馈,及时通过拨打12345电话、“315消费通”或者“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的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投诉。

三、深圳市消委会对共享出行行业的建议

共享出行市场为消费者出行提供了便利,也因其大量收取消费者押金,且缺少押金第三方监管,给消费者带来资金风险。随着共享出行企业出现大面积停止运营,导致消费者缴付的押金难以追回,严重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消费者投诉反映的共享出行行业问题,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提出建议:

1、加快顶层设计,呼吁尽快建立和完善共享出行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行业健康发展;

2、强化行业监管,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共享出行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推动保障消费者押金安全的机制早日形成;

3、科学理性消费,鉴于共享出行行业尚在发展之中且广泛出现“退押难”问题,建议广大消费者理性选择共享出行服务。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日渐形成。深圳市消委会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率先将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等征信机构,通过联合惩戒提高违法企业的失信成本,督促各行业企业诚信经营,打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深圳市消委会告诫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珍爱企业信用“羽毛”,勿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附件1.失信经营者信用推送信息

附件2.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 莳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