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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出口商品检验 福州英迷贸易有限公司被罚
2019-07-17 09:20: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15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大鹏海关关于福州英迷贸易有限公司逃避出口商品检验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英迷贸易有限公司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大鹏海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130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处决字〔2019〕052A号

当事人:福州英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伟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2MGPB7G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桔围自然村锦绣VI国际1号楼713-1

2019年07月04日,你单位委托广东华洋鑫报关有限公司申报出口一批化妆用品,报关单号为531620190166240153,目的国为马来西亚,共1X40’个柜,柜号HJMU1580360,申报货物品名化妆用品,商品编码申报为3926909090,货值1980美元,重量为6600千克。2019年07月07日经我关查验发现,货物商品编码实际为3304990099,检验检疫监管条件为M/N,被查获。经查,上述商品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但你单位未报检。该行为属于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调查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1300)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深圳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7月11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