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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进境植物产品检疫 优合集团有限公司被罚
2019-07-17 09:27: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15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大鹏海关关于优合集团有限公司逃避进境植物产品检疫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进境植物产品需实施进境检疫,但优合集团有限公司未报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大鹏海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大鹏海关关于优合集团有限公司逃避进境植物产品检疫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优合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947227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5002号信兴广场主楼902-1

2019年6月26日,你单位委托北京华食国际商务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191161048053向大鹏海关申报进口冻鸡全翼一批,原产国为巴西,共1X40’个柜,柜号APRU5836556,申报为无木质包装。经我关现场查验,该批货物实际为实木包装(有IPPC标识),与申报不符。按规定,进境植物产品需实施进境检疫,但当事人未报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调查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深圳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