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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英迷贸易有限公司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被罚款3600元
2019-07-17 09:30: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15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大鹏海关关于福州英迷贸易有限公司逃避出口商品检验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英迷贸易有限公司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大鹏海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3600)的罚款。

大鹏海关关于福州英迷贸易有限公司逃避出口商品检验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福州英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伟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2MGPB7G

地 址: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桔围自然村锦绣V1国际1号楼713-1

2019年06月26日,当事人向大鹏海关申报出口一批个人梳洗用品,报关单531620190166183500,申报商品编码为9605000000,目的国为马来西亚,共1X40’个柜,柜号MSCU5255910。2019年6月28日,我关经现场查验发现,该批货物实际商品编码为3304990039。经查,上述货物为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但你单位未报检。该行为属于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调查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3600)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深圳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