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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海关检验擅自拆除进口货物包装 上海汉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处罚
2019-07-17 11:13: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15日,石家庄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鹿泉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鹿关法违字〔2019〕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4月9日,上海汉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收货人代理进口一台KENAZAGE宠物用治疗仪,(规格型号:TWE-A4R),报关单号220220191000033920,检验检疫编号119000002375860,货值17万人民币,贸易地区中国台湾,境内目的地上海浦东新区/石家庄裕华区。该设备被检验检疫主干系统抽中,需鹿泉海关查验。2019年5月31日,鹿泉海关查检人员赴货物目的地石家庄裕华区众心动物医院进行现场查验,发现该批货物的木质包装已被拆除。上海汉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擅自拆除木质包装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报关单证、现场照片为证。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鹿泉海关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鹿泉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鹿关法违字〔2019〕001号

当事人: 上海汉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1077号2幢1楼1109室

2019年4月9日,当事人作为收货人代理进口一台KENAZAGE宠物用治疗仪,(规格型号:TWE-A4R),报关单号220220191000033920,检验检疫编号119000002375860,货值17万人民币,贸易地区中国台湾,境内目的地上海浦东新区/石家庄裕华区。该设备被检验检疫主干系统抽中,需我关查验。2019年5月31日,我关查检人员赴货物目的地石家庄裕华区众心动物医院进行现场查验,发现该批货物的木质包装已被拆除。当事人存在擅自拆除木质包装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报关单证、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9日

(责任编辑: 莳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