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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上海鼎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处罚
2019-07-17 16:44: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松江海关关于上海鼎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松江关缉违字[2019]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鼎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代理箭牌糖类(上海)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胶基一票,报关单号223520191000012018,申报数量为38232千克,申报总价为CIF122719.65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总价应为CIF122719.65欧元,与申报不符。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49143.9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造成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4801.05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松江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松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松江关缉违字[2019]014号

当事人: 上海鼎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765号3楼329室

法定代表人: 夏伟华

海关代码:3109980346

当事人于2019年1月22日代理箭牌糖类(上海)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胶基一票,报关单号223520191000012018,申报数量为38232千克,申报总价为CIF122719.65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总价应为CIF122719.65欧元,与申报不符。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49143.9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造成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4801.0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9年2月28日,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后主动向海关申请改单。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九年七月九日

(责任编辑: 莳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