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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进口货物未按规定接受检疫查验 宁波鼎丰创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处罚
2019-07-17 18:03: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宁波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法违字〔2019〕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北仑海关调查:宁波鼎丰创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宁波海聚晟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北仑海关申报来自美国的进口货物,货物品名为赤杨木板材,报关单号为310120191019962049。该批货物被抽中进行查验,但宁波鼎丰创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将其运递导致货物未按规定运到指定场地接受检疫查验。以上行为有情况说明、调查笔录、木质包装/集装箱检疫工作联系单、货物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宁波鼎丰创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北仑海关决定对你(单位)实施下列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法违字〔2019〕006号)

当事人:宁波鼎丰创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号017幢7-34

经我关调查:你公司委托宁波海聚晟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我关申报来自美国的进口货物,货物品名为赤杨木板材,报关单号为310120191019962049。该批货物被抽中进行查验,但你公司擅自将其运递导致货物未按规定运到指定场地接受检疫查验。

以上行为有情况说明、调查笔录、木质包装/集装箱检疫工作联系单、货物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我关决定对你(单位)实施下列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宁波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7月09日

(责任编辑: 莳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