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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前发现青房公司未如期缴纳社保
2019-07-17 22:14:35 信网

信网7月16日讯 近日,市民杜女士反映称,她之前入职的青岛青房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房公司”)为其缺少缴纳两个月的社会保险,并拖欠其两个月的工资。青房公司表示,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为杜女士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并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内通知其领取工资及个人材料,但杜女士并未按时到位,因此公司不存在拖欠社会保险和工资的情况。

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

据了解,杜女士于2019年2月份入职青房公司,“当时我与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为期1个月,即试用期截止到3月。”杜女士表示,同年4月份她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个人原因,我于6月12日从青房公司离职。在离职前,我查询了社保缴纳明细,发现公司没有为我缴纳今年3月及6月两个月份的社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青房公司必须依法为我缴纳这两个月的社会保险,无故拖欠我的保险实在不妥。”

除此之外,杜女士表示青房公司没有把今年5-6月份的工资支付给她,杜女士称:“青房公司这般行为属于拖欠员工社会保险和工资,因此我希望拿回我应得的利益。我的诉求很简单,只要青房公司把我5-6月份应得的工资支付给我,并把我3月及6月两个月份的保险补缴上就可以。其中3月份的社保是我自费去银行缴纳的,因此希望青房公司退还给我3月份的社保费。”

对此,市南区政府表示,对于杜女士反映的问题,市南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已经立案,目前正在调查期间,涉法涉诉事项事项,建议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青房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对于此事,青房公司的工作人员王女士表示,为了不耽误杜女士入职下一家公司,青房公司自杜女士5月28日向公司提出离职后,就及时为杜女士办理了退保手续,王女士说:“3月份的时候,公司通知杜女士将失业证等材料准备好,以便于公司及时为其投保及签合同,但她的材料并不齐全,没有在有效时限内提交资料,因此直到4月1日才签订了劳动合同,延误了缴纳3月份的社保。”

“从杜女士提出离职后,便开始做工作交接,大概于6月11日完成交接。6月28日,公司财务通过微信通知杜女士,让其前来公司领取资料以及还未发放的工资。”王女士表示,对于离职的员工,公司都是通过现金将工资发放到个人,但杜女士并未按时到位。“根据杜女士和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条例已经明确约定,工资将在每个月30日前结清,因此财务6月28日通知她来领取工资并没有超出有效时限。”

王女士告诉信网,有任何问题,公司都会以积极的态度帮助其解决,王女士称:“当得到市南区劳动保障监察局的通知,要求公司方面配合提交资料时,我们非常诧异。我们已经约了杜女士于7月15日下午两点到公司结清工资并领取个人材料。另一方面,我们会按照市南仲裁的要求,于7月17日带着相关资料前往市南劳动保障监察局配合调查。”

劳动监察局:案件正在处理

7月16日,市南区劳动保障监察局负责该案件的工作人员告诉信网,他们已于6月28日接收并受理了杜女士的案件,7月11日将法律文书送至青房公司。“我们目前得到的双方口径不一致,所以无法判断公司是否存在拖欠杜女士工资的情况,具体事项还需双方7月17日来现场提交资料及叙述经过后才能得知,目前该案件正在处理中。”该工作人员表示,案件处理的时限要综合考虑到双方的配合程度,“毕竟杜女士的工资由公司发放,所以无法确定案件办结日期,目前可以肯定的是,公司确实存在未能为杜女士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的马洪力律师表示,杜女士可以主张公司拖欠其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公司应当从员工的试用期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杜女士在6月份仍然为公司付出了劳动力、创造了劳动价值,因此公司应当依法为期投缴3月及6月这两个月份的社会保险。”马洪力告诉信网,严格意义上来讲,公司应当在员工入职后就开始着手办理其入职及投保手续,以便员工有充足的时间准备材料,所以青房公司确实存在拖欠保险的问题。“但另一方面,公司如确实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通知到杜女士个人前来领取工资,那造成杜女士没有收到工资的原因是本人未到,所以要说公司‘拖欠工资’就比较牵强了。”

信网记者 李美玉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