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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罚一起违法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案件
2019-07-20 12:21:26 人民网-贵州频道

人民网贵阳7月19日电 日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对六盘水佳浩源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违法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案件作出吊销该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智艺、技术负责人何争光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随后,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发布六盘水佳浩源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违法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案件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六盘水佳浩源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行为,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决定书称,2019年4月18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三督导组对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开展扫黑除恶治乱工作进行督导。通过抽查,在台江县久润燃气有限公司检查发现一批液化气钢瓶,该批钢瓶没有原始出厂资料,仅有六盘水佳浩源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气瓶数量共470只。六盘水佳浩源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五条,检验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

2019年4月22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责成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对六盘水佳浩源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查核实。4月23日,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但其拒不承认违法销售气瓶。4月28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对台江县久润燃气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家军承认该批气瓶系从六盘水佳浩源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购得,并由该公司运至台江县久润燃气有限公司,共到货气瓶368只。4月29日至30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对六盘水佳浩源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智艺承认向台江县久润燃气有限公司销售气瓶368只,每只单价105元。

经调查认定,六盘水佳浩源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以105元/只的价格向台江县久润燃气有限公司出售钢瓶368只,违法货值38640元,违法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因尚未付款,故无违法所得。同时,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该公司只有一名检验检测人员,工程师未驻场工作,检验检测人员数量不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许可条件。另外,该公司现场无可燃气体检测仪、蒸汽吹扫装置、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气瓶内部干燥装置,抽残装置已损坏,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不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许可条件。此外,自2018年8月6日以来,该公司18681只气瓶的《检验报告》存在补签名、他人代替签名等情况,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未做容积测定、水压试验和部分外观检测等项目,而对应的检验项目结论为合格,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针对上述认定,六盘水佳浩源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提交《减免罚款申请书》,该公司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但认为该违法事实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智艺在婚姻不顺、家庭经济压力大的情况下作出的个人行为,请求酌情考虑处罚,保留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办案人员认为,该公司在2018年被六盘水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不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后,今年再次出现不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属明知故犯、屡教不改,且出具的虚假报告有法定代表人梁智艺签字,梁智艺知晓该公司违法行为,故不采纳该公司提出的违法行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智艺个人行为的意见。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消特种设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上述行政处罚。(王秀芳)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