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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回报”向员工募资,公司不还款被判偿还
2019-09-16 11:12:18 海淀法院网

公司承诺“高息回报”向员工募资,建议员工拿自己房子去银行抵押办贷款,并表示替员工还银行贷款,结果公司还一部分就不还了。因怕房子会被卖,员工只能自己还银行钱。不仅自己的房子变成要还银行利息,还从公司那里拿不到还款和高息。经多次催要未果,员工孙女士将北京比其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已向银行代偿七个月的房屋贷款金额37800元,支付约定的贷款风险补偿金143 106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孙女士诉称,其系北京比其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员工。双方于2008年签订《北京比其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个人房产证抵押贷款的证明》,约定孙女士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定慧北里一套房屋抵押给银行为比其爱公司取得贷款,用来建设如家快捷酒店(北京比其爱宾馆)工程,专款专用,比其爱公司每年依据贷款额余额的6%支付给孙女士抵押风险补偿金。但比其爱公司只在第一年支付抵押风险补偿金28800元,此后均未支付。孙女士根据上述协议与银行于2008年8月22口签订了个人担保贷款合同,贷款金额48万元。依约比其爱公司应于2018年7月22日之前偿付全部贷款,以终止抵押权。但比其爱公司于2017年10月22日终止了对银行的还款,从2017年10月22日至2018年3月22日,孙女士为比其爱公司支付房贷共32 400元,依约比其爱公司应返还孙女士已经和即将支付的七个月房贷37 800元。

被告比其爱公司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孙女士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其与比其爱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根据《北京比其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个人房产证抵押贷款的证明》的约定及孙女士的当庭陈述,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为孙女士向比其爱公司出借48万元,该笔款项已于2008年7月22日交付,比其爱公司每月以代孙女士向贷款银行清偿月供的方式向孙女士清偿一定本金和利息,每年以向孙女士支付抵押风险补偿金的形式支付利息。现孙女士称其自行偿还了自111期(2017年10月22日)至116期(2018年3月22日)的月供,因此比其爱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孙女士要求比其爱公司偿还其自行向银行清偿的款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数额,孙女士称其每月向银行偿还5400元,但根据其提交的还款清单,自111期(2017年10月22日)至116期(2018年3月22日)期间实还金额为32 128.57元,故法院就此实还金额予以支持。

关于抵押风险补偿金一节:根据《北京比其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个人房产证抵押贷款的证明》的约定,比其爱公司每年依据贷款额余额的6%,支付给房贷者抵押风险补偿金(第一次直接从贷款额中支付,以后每年按贷款实际发放时间在10日内支付);现孙女士称比其爱公司已于2008年8月22日支付了第一笔补偿金,孙女士主张自2009年至2017年期间,以每年8月22日为基准日,以上述基准日剩余借款本金为标准计算抵押风险补偿金金额,经审查,已向银行代偿贷款利息及风险补偿金之和,未超过关于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定的上限,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将以还款清单中载明的剩余本金金额为基数进行计算。故综上,对孙女士要求比其爱公司支付自2008年8月23日至2017年8月22日期间抵押风险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比其爱公司偿还孙女士清偿银行贷款32128.57元,支付孙女士抵押风险补偿金143076.38元。

(责任编辑: 广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