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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柯马机械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
2019-09-16 15:08: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9月12日 ,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无锡柯马机械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23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对无锡柯马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238号

当事人:无锡柯马机械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村金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新

海关代码:3202968082

当事人于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12月14日期间,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冷冻机零件8批次,共计9266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418999990,对应出口退税率15%(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3月31日对应出口退税率为16%),申报价格共计FOB351417.35美元,出口报关单号223120170003021310等(详见附件)。

经查,实际出口货物均为钢铁结构平台,应归入商品编号730890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9%(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3月31日对应出口退税率为13%)。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出口货物申报不实情况表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