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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欣盛化纤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
2019-09-16 15:08: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9月12日 ,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苏州欣盛化纤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2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222号

当事人:苏州欣盛化纤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凰泾村

法定代表人:陈解增

海关代码:3205968127

当事人委托上海上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向海关申报自越南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聚对苯二甲酸乙二脂再生粒子81600千克,申报价格C&F3672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07699000,进口关税率为0,增值税率为16%,进口报关单号222520181000388149。

经查,实际货物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脂切片,应归入商品编号3907691000,进口关税率为5%,增值税率为16%。经海关核定,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311542.48元,应征税款人民币55760.48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4835.3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