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9月12日 ,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于南京远册工贸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19〕01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19〕0179号
当事人:南京远册工贸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30号02幢1702室
法定代表人:杨建秋
海关编码:3201961828
2018年7月20日,当事人以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嘉发展有限公司为收发货人委托江苏远洋新世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乙烯-丙烯共聚物(副牌)33878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901901000,申报总价C&F45565.91美元,报关单220120181018306543。经查,上述货物中16580千克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其余不属于固体废物。
2019年7月3日,当事人将进口货物全部退运出境,报关单号224820190000002119。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货物退运出口报关单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