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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纠正两起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行为
2019-09-17 23:43:31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南昌讯(蒋雅楠 记者 朱海 )近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先后及时纠正了(原)新余市卫生计生委、赣州市于都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在公立医院药品配送业务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赞誉。

据悉,2016年,(原)新余市卫生计生委委托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对新余市级公立医院药品配送企业遴选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相关招标文件限定了投标人所在地,要求投标人必须为在江西省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中关于“不得直接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招标投标活动”。此外,根据《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仓库整体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经营生物制品的企业,冷库容积不少于50立方米。而新余市相关招标文件对本地和外地经营者设置了不同指标条件,要求企业仓储设在新余市内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经营生物制品冷库容积不低于50立方米;仓储设在新余市外的面积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经营生物制品冷库容积不低于200立方米,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中关于“不得通过设置不同的技术要求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服务进入本地市场”规定。同时,招标文件设置了配送企业名录库,明确通过招标确定5家企业作为新余市级公立医院的统一配送企业,排除、限制其他企业参与竞争,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中关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规定。

2017年3月30日,赣州市于都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于都县关于遴选药品配送企业的公告》中,要求参与遴选的药品配送企业,需在当地具有药品经营、仓储场所和冷藏车辆,并要求企业提供在当地的国有建设用地和企业厂房不动产证件。该条款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中关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

针对调查核实的情况,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责令于都县、新余市有关部门立即整改。8月19日,于都县召开专门会议,废止了《于都县关于遴选药品配送企业的公告》,并于8月21日在于都县人民政府官网公示,并成立由市场监管、法院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公平竞争审查小组,明确表示将加强对公告文件的审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8月23日,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中止执行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配送企业遴选的通知》,明确有关遴选结果中止执行,不再顺延,并在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

在依法纠正两地有关部门相关违法行为的同时,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还举一反三,要求各地各部门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8月20日,该局以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名义,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提高思想认识,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严格开展增量审查,有序清理存量政策。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要设置合理的条件,允许市场准入,不能搞行政干预,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