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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福州豪进盛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9-18 15:12: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17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决字〔2019〕1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决字〔2019〕106号

当事人:福州豪进盛贸易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杨桥西路6号隆凤新村4座综合楼一层1#商场-05,法定代表人:蔡慧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0584061420。

2019年4月24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欣顺报关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车牌号为粤ZGL59港货车承载。该车承载报关单1份,单号为532020190205113574。4月25日,经海关查验发现异常:该报关单第4、5、6、8、9、10、11、12项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未报检;另有未申报货物扒炉水500千克,属于危险化学品,未报检;未申报货物沐浴乳(商品编码为3307300000)800千克,属于法定检验商品,未报检。上述10项法定检验商品货值共计人民币80526元。当事人对法定检验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陈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叁拾贰元整(¥4832)。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9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