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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都乐(上海)水果蔬菜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9-18 15:13: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17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决字〔2019〕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决字〔2019〕114号

当事人:都乐(上海)水果蔬菜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路718号223室,法定代表人:RICHARD WAYNE TOMA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87246513A。

2019年6月24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健诚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由车牌号为粤ZYP01港货车承载。该车承载报关单1份,单号为532020191202207244。经海关查验发现,报关单532020191202207244申报进口货物为鲜苹果,申报净重21280千克,实际净重22960千克,少报多进1680千克。当事人报检的鲜苹果数量与实际进口数量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陈述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10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