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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龙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关缉字[2019]025号
2019-09-18 15:18: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17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龙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关缉字[2019]0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龙岗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关缉字[2019]025号

当事人:

潘建中

身份证号:440301196409202938 职务:深圳市长发兴业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南路皇岗口岸生活区37栋501

当事人在担任深圳市长发兴业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深圳市长发兴业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管2015年07月03日至2017年12月29日报关单证等相关资料,逾期不改正。对上述行为,当事人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行为稽查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稽查结论、查问笔录、企业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拟决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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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