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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众福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被处罚
2019-09-18 15:47: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19年9月17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蓟罚〔2019〕480号,天津众福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相关规定,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成品凉皮54袋(每袋50张)、辣椒油42桶(每桶6斤)、调味汁44袋(每袋50小袋),面粉50袋(每袋2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507.5元;3、罚款10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19〕480号

当事人:天津众福顺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20225MA06EJJ52N

住所(住址):蓟州区经济开发区金山街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靖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322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2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新集镇施家坨东村156号

2019年7月4日蓟州区市场监督稽查大队配合市稽查总队,对坐落在蓟州区经济开发区金山街6号的天津众福顺食品有限公司被举报无证生产凉皮的情况进行调查,现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示了天津众福顺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不能出示食品生产许可证。

执法人员检查生产现场设有更衣室、原料库、冷凉室、冷库、储浆室等车间,生产车间有4条凉皮加工生产线,执法人员检查时有1条生产线使用中。在加工场所一楼原料库存放有25公斤/袋好面缘小麦粉50袋,在一楼成品库存放有40袋(每袋50张)成品凉皮,二楼车间北侧生产线西侧存放有加工完成的成品凉皮14袋(每袋50张),在三楼加工车间存放有成品辣椒油42桶(现场称重每桶6斤),袋装调味汁44袋(内装50小袋),在办公室发现“销货清单”48本,“购货单”2本。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设备、原料、加工的产品等进行了查封、扣押。当事人生产场所发现的“销货清单”48本,“购货单”2本,经办案人员调查部分清单属于当事人2018年唐山承承食品有限公司担任业务期间的记账凭证,唐山承承食品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2019年7月5日蓟州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的凉皮、辣椒油、调味汁进行了抽检,7月15日蓟州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所检项目均符合国家标准。

当事人自2019年1月开始将蓟州区经济开发区金山街6号的厂房进行租赁,同时与生产凉皮设备的厂家签订协议购进生产凉皮设备,凉皮生产设备于4月底安装完毕,进入调试。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自2019年5月底在调试生产设备的同时将生产的凉皮产品进行销售。当事人于2018年11月份取得营业执照,至案发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执法人员7月4日在当事人生产场所扣押的凉皮、辣椒油、调味汁产品货值金额为4494元。当事人自5月底从流通环节购进麻酱、辣椒油、调味汁等连同自己公司生产的凉皮一起进行销售,销售的货值金额3036元,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凉皮及其产品的货值金额共7530元。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0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情况和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的情况。

2、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务清单》一份,证明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设施、设备、待售的食品进行了就地封存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房屋租赁合同,共6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的主体资格情况和经营场所地址。

4、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凉皮及其产品生产销售的数量、货值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凉皮成本表、进货销货表各1份,进货票据3张,共5页,证明当事人生产凉皮产品的成本和购进、销售产品的价格。

6、蓟州区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3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执法人员扣押的“销货清单”复印件20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情况;

执法人员调取的唐山承承食品有限公司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李靖曾经为该公司业务,负责销售工作的真实性。

执法人员对凉皮经营者的调查证据2份,共22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凉皮的事实。

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设备销售合同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食品凉皮的设备安装情况。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购进面粉的经销商和试生产不合格凉皮去向的取证调查,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凉皮的面粉来源及不合格凉皮的去向情况。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案发后积极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营业执照和相关票据,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从轻处罚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着落实“双万双服”促发展的精神,扶植生产企业发展并促进我区经济增长,当事人积极改正错误并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办案机构将考虑上述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不没收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案件性质及处理建议: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成品凉皮54袋(每袋50张)、辣椒油42桶(每桶6斤)、调味汁44袋(每袋50小袋),面粉50袋(每袋25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507.5元;3、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 8月31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