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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豪进盛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被行政处罚
2019-09-19 15:05: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9月18日,拱北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横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横关知字〔2019〕011号)》。福州豪进盛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被行政处罚。

当事人名称:福州豪进盛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0584061420

法定代表人:蔡慧贞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杨桥西路6号隆凤新村4座综合楼一层1#商场-05

当事人于2019年8月29日委托珠海广通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横琴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报关单编号:579520190959580769。海关经查验发现,其中有未申报的带有“pledge”标识的护理喷蜡120瓶。权利人S.C.庄臣父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货物上使用的“pledge”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PLEDGE”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15-41019)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上述货物价值总计人民币1800元。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货物照片、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96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 9月18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