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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拓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9-19 15:57: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19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松江海关关于拓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松江关缉违字[2019]0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松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松江关缉违字[2019]020号

当事人: 拓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15号1801A室

法定代表人: 深田泰祐

海关代码:3106940192

当事人于2019年4月2日委托上海灿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热电偶1票,报关单号222120191000021144,申报数量共计34个,申报税号为8516800000,进口关税税率7%。经查, 当事人上述进口的热电偶实际税号应为8548900090,进口关税税率8%,与申报不符。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21733.8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904.9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