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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同裕(深圳)塑胶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9-19 15:57: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19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金同裕(深圳)塑胶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3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319号

当事人:金同裕(深圳)塑胶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东环二路城市明珠花园18栋-19栋19栋3D

法定代表人:陈仲喜

海关代码:4403169D3T

当事人委托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5月22日向海关申报从越南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初级形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25580千克、26410千克,申报规格均为白色透明粒子,非切片,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90769900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0,进口增值税税率13%,申报价格C&F18801.3美元、C&F19411.35美元,进口报关单号222520191000125422、222520191000133929。

经查,实际进口货物均为白色塑料切片,应归入商品编号390769100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5%,进口增值税税率13%,货物价值人民币305186.79元。经核定,漏缴税款人民币14532.71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