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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信基科技有限公司出口法定检验商品逃避商品检验案
2019-09-19 16:10: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18日,厦门海关官网发布天津市信基科技有限公司出口法定检验商品逃避商品检验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检违字〔2019〕7号

当事人:天津市信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典峰;海关编码:12109607Z2

住 所:天津市东丽区航双路空港国际总部基地A区A6-4层4028室

2019年8月21日,当事人天津市信基科技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沧海关申报出口椅子、桌子等,报关单号为370820190080446160。经海沧海关综合业务一科审核,发现该票报关单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为椅子,申报数量为200个,申报货值为1670美元)为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报检。当事人出口法定检验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查验记录、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9月9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