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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曼农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进口危险化学品逃避商品检验案
2019-09-19 16:11: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18日,厦门海关官网发布绍曼农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进口危险化学品逃避商品检验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检违字〔2019〕6号

当事人:绍曼农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OHANN HAMMERER;海关编码:3104940940

住 所: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7幢F004室

2019年7月5日你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沧海关申报进口巧酸霉(液体)一批共计42000千克,报关单号为370820191080025826,申报货值55266欧元。经海沧海关查验一科查验,并经送技术鉴定部门鉴定,根据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319012447)认定该批货物正式运输名称为丙酸,联合国编号为UN1848,危险货物类别为8,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你司进口危险化学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鉴定报告、查验记录、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8月16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