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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汇泉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
2019-10-16 10:29: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0月15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9〕0133号】》。2019年7月17日,鹤山市汇泉贸易有限公司持5100241630542号出境载货清单及686120190619514682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粤ZDK60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出境,经查,发现该单第一项货物数量与申报不相符,申报为42813米,实际为22443米,另有棉质制梭织布20370米未申报,(商品编码5209420090,成分为98%棉和2%氨纶)其余未见异常,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皇岗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鹤山市汇泉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易永洪

地址:鹤山市沙坪镇东升村29-30号

2019年7月17日,鹤山市汇泉贸易有限公司持5100241630542号出境载货清单及686120190619514682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粤ZDK60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出境,经查,发现该单第一项货物数量与申报不相符,申报为42813米,实际为22443米,另有棉质制梭织布20370米未申报,(商品编码5209420090,成分为98%棉和2%氨纶)其余未见异常,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表、查问笔录、照片、营业执照、报关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19年10月11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