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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菱电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2019-10-16 10:29: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0月15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9〕0140号】》。

当事人:深圳华菱电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林瑞晔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天诚路4号第二幢1-4层

2019年6月19日,当事人公司持530120191012273981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向海关申报进口锂电池一批,捆绑1100286941591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DS18港车(海关编号5300105164)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第1项货物锂电池55986个,总价申报为5598.6美元,低报价格,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6.9856万元。

以上行为有 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价格鉴定证书等资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19年10月15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