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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苏绿萝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
2019-10-16 10:3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0月15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9〕0139号】》。

当事人:深圳市苏绿萝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张志冰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强北路上步工业区鹏基上步工业厂房205栋上步工业区205栋4层东区4B21房

2019年7月8日,当事人深圳市苏绿萝贸易有限公司持530120191012306413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锂电池11328个,捆绑1100278081064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境载货清单,由粤ZYQ50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被控查,按指令对申报货物锂电池取样送检,送检证书编号为474219082072,根据中检价格鉴定证书结论,报关单530120191012306413申报货物总价与实际不符,原申报价格为53241.60美元,鉴定总价为人民币849600元,其余未见异常,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价格鉴定证书、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19年10月14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