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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妻子将共同房产1元过户给其弟,丈夫起诉确认协议无效
2019-10-16 10:19:08 海淀法院网

赵先生称,其妻为了给继子办户口,用1元将房产过户给其弟。赵先生遂将妻子田女士及其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妻子与其弟签订的协议中约定“712室的房屋属于田女士与田先生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效、确认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712室房屋转移登记至田女士名下。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赵先生诉称,1992年4月其与田女士登记结婚至今。他与田女士在2000年时购买了712室房屋,购房时使用了他和田女士的工龄和共同财产,登记在田女士名下。他与田女士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至今。2009年12月25日,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田女士与田女士的弟弟田先生签订了协议,约定712室房屋属于田女士与田先生共同财产,并在2009年12月28日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价格仅1元,将712室房屋过户至田先生名下。原告赵先生认为,田女士在明知712室房屋存在其份额的情况下私自处分该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田先生作为田女士的弟弟,明知田女士属于无权处分,也明知712室房屋有原告的权利。故原告认为,田先生与田女士签订的协议以及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田女士辩称,同意赵先生的诉讼请求,确认其主张的合同均无效。田先生当时要给其子也是田女士的继子小豪(化名)办户口,当时是将房子借到她名下,用来办户口。写的这个协议是因为田女士与赵先生没有孩子,她怕她先去了房产归赵先生一个人了,想把房子留一点给田先生的亲生儿子。

被告田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712室房屋系赵先生与田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田先生作为田女士的弟弟,明知712号房屋系赵先生与田女士共同财产,在赵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田女士与田先生签订了包含712号房屋属于田女士与田先生共同财产的书面协议,后将登记在田女士名下的房屋过户至田先生名下。因田先生未支付任何对价,田女士实质是将712号房屋赠与田先生,在该赠与行为中,田女士与田先生共同财产的约定和买卖合同应均属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田先生通过买卖合同从田女士手中取得712号房屋的产权,因合同无效,赵先生起诉要求田先生协助将712号房屋转移登记至田女士名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田女士与田先生于2009年12月25日签订的协议中有关712号房屋属于田女士和田先生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效,田女士与田先生于2009年12月28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田先生协助将712号房屋转移登记至田女士名下。

(责任编辑: 广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