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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双鱼座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进口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019-10-16 10:30: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0月15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9〕0136号】》。

2019年4月17日,当事人深圳双鱼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能军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社区奋达高新科技园A栋二楼之二)持530120191012156796号报关单捆绑1100250564538号载货清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线路板等货物一批,由粤ZSU94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报关单第2项货物线路板规格型号与申报不符,实际为废弃线路板;报关单第3项货物芯片规格型号与申报不符,实际为废弃芯片。经取样送检,报关单第2、3 项 属 于 我 国 禁 止 进 口 的 固 体 废 物 , 净 重 达 3 . 5 9 5 公 斤 , 送 检 证 书 编 号 为( 5 4 0 2 2 1 6 1 9 0 0 4 4 0 7 ) , 被 查 获 。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表、照片、报关单、查问笔录、固废鉴别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皇岗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