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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购物时摔伤,消费者起诉获赔五千余元
2019-10-24 14:11:18 海淀法院网

陈女士在商场购物时摔伤,认为商场未安装安全指示标识牌,故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6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一审判决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714.17元。

原告陈女士诉称,2017年2月18日,她到商场购物,在挑选衣服时,从大约一尺五左右的台子上掉下摔伤,造成双腿膝盖积水受伤。当日她被送往医院救治。商场在该处没有安全指示标识牌。后因受伤在家休养,需要家属照料,期间发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被告商场辩称,陈女士摔伤后,商场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告知陈女士只需要提交个人工资条、完税凭证等证明资料,会按规定支付赔偿金,但陈女士一直未提交完税证明等。商场在她摔伤后立即送医治疗并承担了医疗费、交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场作为提供购物环境的主体,其有义务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陈女士于商场中受伤,商场未能就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故其应对陈女士的受伤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依据陈女士提交的医疗费发票,其自己负担了部分,商场应进行赔付。就陈女士主张的膏药费用1.2万元,因未能提交正规发票,无法表明其真实就医情况及与本案相关,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就陈女士主张其自身的误工费以及家人护理发生的护理费,因其无法提交正规的完税证明,无法表明其本人及其爱人真实误工情况,故法院将结合其受伤情况对此进行酌情判定。就陈女士主张的营养费,因无相应医嘱,法院将结合其受伤程度酌情进行判定。就交通费,因陈女士提交的票据无法表明系就医用途,法院将结合其受伤程度酌情进行判定。就精神损害抚慰金,因陈女士确系在商场受伤,给其造成了一定的身体及心理伤害,故法院将就此进行酌情判定。最后,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广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