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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上海盛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处罚
2019-11-07 13:56: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6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盛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19〕0017号)》。

当事人上海盛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报检单编号为119000003685261,报关单编号为220120191000232249。货物商品名称为鲜香蕉,共计40尺×1只集装箱,申报重量为20790千克,申报货值为7700美元。经查,该批货物未经检疫处理,已经擅自运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检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㈠项之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7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