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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捷诚伯仲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2019-11-07 13:57: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6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北京捷诚伯仲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114号)》。

当事人北京捷诚伯仲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11月26日向海关申报出口ATA方式项下内翼模型M1等5件货物,ATA单证编号CN01/2017-3140。经查,上述出口货物应于2018年5月25日前复运进境,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进境。

经核定,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13000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ATA单证册、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洋山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