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关于上海三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1-07 13:57: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6日,上海海关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松江海关关于上海三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松江关不罚字[2019]001号)》。

当事人上海三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代理亚萨合莱保安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一票,报关单号223520191000050815。当事人将上述报关单第一项货物品名申报为半导体模块,数量申报为800个,总价申报为20032美元,商品编码申报为8504409110,进口关税税率0%。经查,当事人上述进口的半导体模块实际税号应为8504409190,进口关税税率5%,与申报不符,且所涉商品涉嫌“归类申报不实”。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4834.3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造成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849.2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9年4月2日,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后主动向海关报明情况。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税款核定证明书,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