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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凯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被海关处罚
2019-11-07 13:57: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6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三凯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19]0415号)》。

当事人上海三凯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经贸淞海报关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和2018年1月3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两票货物,报关单号分别为223320181000099252和223320181000134664,申报成交方式均为FOB,申报总价分别共计为人民币4719818.88元和人民币6922704.96元,申报运费分别为72.06美元和90.32美元。经海关核查发现,上述两票货物的运费实际应为人民币44586.69元和人民币54076.29元,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1776410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2548628.46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21187.1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稽查通知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海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