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天津市红桥区辉煌酒水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红桥区辉煌酒水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孙传海 | 92120106MA05N6CN8L |
| 津市场监管红稽罚〔2019〕42号 | 2019年9月5日,当事人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员(具体情况未知)手中以200元/瓶的价格购进了“剑南春”38°12瓶,以216.67元/瓶的价格购进了“剑南春”52°12瓶,以50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0年老白汾酒”53°6瓶,以66.67元/瓶的价格购进了“海之蓝”52°12瓶,以50元/瓶的价格购进了“海之蓝”42°12瓶,共计54瓶白酒在店内销售,当事人进货时未索要票据,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人。经商标权利人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和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别,以上白酒非该公司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4日,以110元/瓶的价格,售出了“海之蓝”42°1瓶,以370元/瓶的价格,售出了“剑南春”38°1瓶;于2018年10月29日,以110元/瓶的价格,售出了“海之蓝”42°1瓶;于2018年11月6日,以370元/瓶的价格,售出了“剑南春”38°2瓶;于2019年1月6日,以370元/瓶的价格,售出了“剑南春”38°1瓶,于2019年7月6日,以380元/瓶的价格,售出了“剑南春”52°2瓶,共计售出6瓶白酒,违法所得1126.66元,本案违法经营额12330元。 |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海之蓝”、“剑南春”、“10年老白汾酒”,共计46瓶白酒;2.罚款13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