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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乐燊运输公司涉嫌申报不实
2019-11-12 18:52: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12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9〕0154号】》。

2019年8月4日,深圳长城开发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持530120190015809679号报关单以进料对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捆绑5100450331876号载货清单,由当事人东莞乐燊运输公司粤ZDZ92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出境,经查,发现拖架号申报错误,申报拖架号47462,实际43443,集装箱号申报错误,申报集装箱号TEMU6348339,实际TPCU5913397;另外报关单所申报货物未见装载出口,其余未见异常,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聊天记录、往来邮件、监控视频、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四)项之规定,皇岗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东莞乐燊运输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科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