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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锐志移动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2019-11-12 19:16: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8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9〕0151号】》。

2019年7月16日,当事人深圳市锐志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持530120190015739231号等2份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粤ZYN31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出境,经查验,530120190015739231号报关单第1项商品,申报为数字式手机(GSM+WCDMA+FDD-LTE制式、型号为TE390_MT、商品编码为8517121090)980台,实际为网络对讲机(型号为TE390、商品编码为85171220)980台,申报不实,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查问笔录、陈述资料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皇岗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