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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美新塑木型材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
2019-11-12 21:26: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8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惠东美新塑木型材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复)〔2019〕0010号》。

2019年05月21日,当事人委托广东省洲果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161037183/161039557/161039708,以进料对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低密度聚乙烯(商品编号:3901100090),重量:共计152218千克。2019年06月03日,经大鹏海关查验及送检鉴定,实际进口货物为乙烯聚合物再生粒(《化验鉴定书》编号:1914000174/1914000186/191400073/1914000095),重量:共计152218千克,商品编码应归入3901909000,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86.05564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大鹏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