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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东方科苑进出口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
2019-11-12 21:27: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8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广州市东方科苑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9〕0149号》。

2019年06月18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博瑞特物流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191161045850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头层牛皮等货物一批,共3项货物物品,详见报关单。2019年06月21日经查验二科(5333900)查验:第1项,规格型号与申报不符,实际为:整张,核对品名,核对数量、核对重量与申报相符; 第2项,规格型号与申报不符,实际为:整张,核对品名,核对数量、核对重量与申报相符;第3项,规格型号与申报不符,实际为:整张,核对品名,核对数量、核对重量与申报相符。未见濒危动植物品,非固废,案值为人民币109.179929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处罚,大鹏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