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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顺果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
2019-11-12 21:39: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8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福州顺果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9〕01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福州顺果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9〕0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福州顺果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9〕0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福州顺果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9〕0143号

福州顺果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李利国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C2#写字楼9层08室

深圳市联捷通报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滕宗志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头城社区久商大厦A座A606

2019年03月16日,福州顺果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联捷通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79520190959522379/579520190959522387 ,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机织布(商品编号5208130000),共计111510米。2019年03月21日,经大鹏海关查验二科(5393110)查验,实际出口:1、机织布(染色,100%棉)(商品编号5208320092)15320米;2、机织布(染色,化纤)(商品编号5407820000)16210米,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91.16556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福州顺果贸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2、科处深圳市联捷通报关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福州顺果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9〕0145号

福州顺果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李利国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C2#写字楼9层08室

2019年3月16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凯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79520190959522438,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机织布机织布/未漂白|100%棉|165克/平方米(商品编号5208130000),55920米/6720千克。2019年3月21日,经大鹏海关查验一科(531667)查验,实际出口货物:1、化纤针织布/片状|不规则(商品编号6006320000),共1520千克;2、化纤梭织布/片状|不规则|杂色(商品编号5407720000),共800千克,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63.69288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福州顺果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9〕0146号

福州顺果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李利国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C2#写字楼9层08室

2019年3月16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凯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79520190959522445,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机织布一批货物, 共1项货物物品,详见报关单.2019年3月21日,经大鹏查验一科(5316667)查验人工查验过程记录:机动队查验,规格,数量,重量,件数,唛头与申报不符,申报(5208130000)机织布未漂白100%棉165克/平方米,55680米,重量6692千克,经查验实际为全棉牛仔布(片状,不规则)(5208390090)共3640千克,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63.4195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