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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豇豆 平顶山市永乐购商贸有限公司被处罚
2019-11-12 23:06: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食处〔2019〕10号,平顶山市永乐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豇豆(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215.89元并罚款5000元。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期限,送达日期

1

平市监食处〔201910

平顶山市永乐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豇豆(长豆角)案

平顶山市永乐购商贸有限公司 

史 昊

平顶山市永乐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豇豆(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215.89元;2、罚款50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

自动履行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024日;送达日期:20191025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