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食处〔2019〕10号,平顶山市永乐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豇豆(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215.89元并罚款5000元。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期限,送达日期 |
1 | 平市监食处〔2019〕10号 | 平顶山市永乐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豇豆(长豆角)案 | 平顶山市永乐购商贸有限公司 | 史 昊 | 平顶山市永乐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豇豆(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 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215.89元;2、罚款50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 | 自动履行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24日;送达日期:2019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