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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 梧州梅西商业有限公司被处罚
2019-11-12 23:49: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11日,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梧州梅西商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2019〕55号)。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市监处〔2019〕55号

当事人:梧州梅西商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405051014904L

住所(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30号一至五层商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倪健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50403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广西梧州市xxxxxxxxxxxxxxxxx

接群众投诉,位于新兴三路30号梅西生活广场西侧(靠近建设银行门口)的两台电梯(产品编号为20122893和20122894)故障较多,维修频繁,使用方受到严重影响。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于2019年9月23日对上述两台电梯进行检查,发现两台电梯内粘贴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维护保养单位”是“广西建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但你公司现场出示的《电梯设备年度维修保养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却显示实际的“维护保养单位”是“广西越菱电梯有限公司”,你公司涉嫌变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后未按规定到检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本局于2019年9月30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上述两台电梯内张贴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是上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18年11月)时由检验机构出具的,当时的维护保养单位还是广西建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从2019年1月1日起,上述两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更换为广西越菱电梯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9月23日,你公司仍未按规定到检验机构变更电梯使用标志相关内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资质;

2、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两张,证明案发现场的的相关情况;

3、2019年9月25日对你公司法人代表倪健鹏所做的询问笔录一份和你公司递交的《电梯设备年度维修保养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证明你公司变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后,未按规定到检验机构变更电梯使用标志相关内容的事实。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使用管理单位变更在用维护保养单位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检验机构变更电梯使用标志相关内容。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新的使用标志,并自出具新的使用标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维护保养单位信息。”的规定,应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维护保养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电梯检验机构变更使用标志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019年10月25日,本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梧市监告字〔2019〕16-1号<<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你公司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你公司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违法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结果。因此,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处二千元罚款。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营业室(户名: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专户,帐号:2030530104001278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10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