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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深圳市创业兴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处罚
2019-11-13 14:41: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12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检罚﹝2019﹞8号》。

当事人深圳市创业兴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以跨境电商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该批货物实际出口时经深圳湾海关现场查验,发现该批货物除申报货物外另有未申报货物;话梅490千克,陈皮500千克,肉松饼744千克,鱼饲料940千克,饮料58千克,茶叶792千克,猪肉脯212千克,花生糖292千克。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对食品未报检擅自出口,违反了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检查(查验)记录表、现场查验照片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和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深圳湾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万元(¥50,000)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