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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东莞市金马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处罚
2019-11-13 15:13: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12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决字〔2019〕197号》。东莞市金马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向海关申报进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决字〔2019〕197号

当事人:东莞市金马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创业社区莞太大道金马大厦五楼A室

2019年8月21日,当事人委托东莞市创华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以来料加工的方式向文锦渡海关申报进口油墨一批,由车牌号粤ZES18港货车承载,报关单号520720191079123880。经我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第1项申报进口油墨3894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3215190090,实际进口货物中有840千克油墨的商品编号应为3215110010。商品编号3215110010项下商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进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陈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肆元整(¥1154)。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7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