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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 成都格罗西贸易有限公司被处罚
2019-11-13 15:37: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12日,成都海关网站发布《成都海关关于成都格罗西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耐克阿迪达斯商标权运动鞋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82.4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蓉关知字[2019]5号

当事人名称:成都格罗西贸易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663043407J

法定代表人:甘良忠

住址/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福德街15号

你司于2019年7月3日申报出口8双女鞋(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号79102019E001788310),货值824.41元。经成都双流机场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1双使用了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所有的商标权(备案号:T2018-69375),7双使用了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所有的商标权(备案号:T2014-35095)。上述商标权人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你单位出口的上述货物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82.44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