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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青岛宗昌大药房被罚
2019-11-18 15:56:23 信网

信网11月15日讯 日前,信网(0532-80889431)获悉,青岛宗昌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简称“青岛宗昌大药房”)第六十三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该司六十三分店该行为违法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据该法,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司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网了解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针对青岛宗昌大药房第六十三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2019年11月6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司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开资料显示,青岛宗昌大药房成立于2010年12月17日,登记住所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龙口社区,河东村北头。经营范围包括零售(连锁):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以上范围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开展经营活动)等。

为了解此事,信网联系到了青岛宗昌大药房,接线的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该案,须核实汇报后才能答复,但截至发稿该司未回复。

信网记者 张孝鹏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