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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电暖袋爆炸伤人 售卖超市被判赔偿
2019-11-28 22:41:21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 (记者 刘文新)重庆市九龙坡区章女士在使用一款“三无”电暖袋睡觉时,电暖袋突然爆炸,溢出的沸水将其身体多处烫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该电暖袋经销商重庆市永胜百货超市九龙店(以下简称永胜超市)赔偿章女士经济损失25336.5元。

2017年12月20日,章女士的母亲花18元在永胜超市购买了一款久心牌电暖袋,购物小票显示其型号为“久心JX-0XX”。2018年2月11日凌晨5时许,章女士在用这款电暖袋睡觉的时候,电暖袋突然爆炸,溢出的沸水将其腰部、臀部、手部大面积烫伤。章女士被家人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4天后出院,产生医疗费6505.5元。

伤愈后,章女士于2018年3月22日将永胜超市诉至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3519.5元。

同年6月14日,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书,认定章女士未达到最低定残标准,其续医费为1.5万元。

庭审中,章女士出示了导致她受伤的电暖袋实物,认为该实物虽然没有厂家、型号、商标等信息,该实物与购物小票上标注的型号是否一致也不清楚,但永胜超市出具了购物小票,因此确信该实物与购物小票上的电暖袋型号是一致的。

永胜超市辩称,章女士的母亲确实在该超市购买了久心JX-0XX电暖袋,但导致章女士受伤的电暖袋并非久心JX-0XX电暖袋,电暖袋实物与购物小票记载的型号不符。章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电暖袋是从永胜超市购买的,法院应依法驳回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章女士举示的涉案电暖袋无厂家、型号及商标,无法证明与永胜超市出具的购物小票上显示的久心JX-0XX电暖袋系同一物品,也未举示证据证明电暖袋是是在永胜超市购买,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018年7月10日,法院一审驳回了章女士的诉讼请求。

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五中院审理认为,产品销售者经营产品,应当对所进货品进行检查验收,查验产品的标识、合格证明,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如果疏于查验,导致出售缺陷产品给消费者,给消费者人身造成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销售者所进货物为“三无”产品,则销售者本身即存在过错,对消费者因产品所受损害也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章女士的母亲在永胜超市购买电暖袋,永胜超市出具了型号为久心JX-0XX的购物小票。章女士所举示的涉案电暖袋实物与网上销售的久心JX系列其他电暖袋产品在图案、底纹、样式以及充电口图纹等方面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加之章女士母亲也出庭作证证明涉案电暖袋是在永胜超市购买的,再结合永胜超市负责人与章女士代理律师蒋洪梅在通话中,认可章女士在事发后曾找过超市,并未否认发生爆炸的产品是在该超市购买,章女士作为消费者已完成有关涉案电暖袋是从永胜超市购买的举证责任。

根据双方证据证明力大小和对待证事实所达到的盖然性,应当认定涉案电暖袋是从永胜超市购买的。而永胜超市并未举证证明其所出售的涉案产品是经检验合格、不存在质量缺陷的久心JX-0XX电暖袋,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法院核算,电暖袋爆炸给章女士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5336.5元。

重庆市五中院近日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永胜超市赔偿章女士经济损失25336.5元。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