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双)市监案处字〔2019〕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关于双牌县江村大药房未经备案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进行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的机关日期 | 备注 |
(双)市监案处字〔2019〕109号
| 双牌县江村大药房未经备案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案 | 严海华 | 431123600016490 | 严海华 | 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 | 自动履行 | 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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