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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山市东升镇伟健美罗保健食品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02 15:57: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山市东升镇伟健美罗保健食品经营部

经营者:谭桂连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中山市东升镇高沙村广福大道丽城乐意居1期7号楼28号

2019年3月8日,我局东升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中山市东升镇高沙村广福大道丽城乐意居1期7号楼28号的中山市东升镇伟健美罗保健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店堂内发布“WSL-B 旋磁式糖尿病治疗仪 有效治疗26种代谢类疾病高血压 妇科病类 痔疮 阳痿 眼病 便秘 心脏病类 胆囊炎 胆结石 子宫 卵巢病类 前列腺病 乳腺病类 腰脊椎病 眩晕病 肾脏病类 失眠及神经衰弱病类 肺、支气管病类 糖尿病 痛经 颈椎病类 股骨头坏死 关节炎 胃肠道病类 慢性结肠炎 高脂肪病类 感冒头痛类 痛风”的广告,当事人未能出示上述广告的合法证明文件接受检查,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局领导同意,我局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12月起,在其登记注册地址的店堂内发布“WSL-B 旋磁式糖尿病治疗仪 有效治疗26种代谢类疾病高血压 妇科病类 痔疮 阳痿 眼病 便秘 心脏病类 胆囊炎 胆结石 子宫 卵巢病类 前列腺病 乳腺病类 腰脊椎病 眩晕病 肾脏病类 失眠及神经衰弱病类 肺、支气管病类 糖尿病 痛经 颈椎病类 股骨头坏死 关节炎 胃肠道病类 慢性结肠炎 高脂肪病类 感冒头痛类 痛风”的虚假广告,广告费用75元,于2019年3月8日被我局东升分局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证据如下:

1、当事人的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店堂广告制作设计费收据1份;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等有关情况。

本局认为:

1、当事人在店堂内发布的“WSL-B 旋磁式糖尿病治疗仪 有效治疗26种代谢类疾病高血压 妇科病类 痔疮 阳痿 眼病 便秘 心脏病类 胆囊炎 胆结石 子宫 卵巢病类 前列腺病 乳腺病类 腰脊椎病 眩晕病 肾脏病类 失眠及神经衰弱病类 肺、支气管病类 糖尿病 痛经 颈椎病类 股骨头坏死 关节炎 胃肠道病类 慢性结肠炎 高脂肪病类 感冒头痛类 痛风”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所指的虚假广告。以上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处罚。

2、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75元。

3、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幅度,经综合考虑,应予以适度处罚。

我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工商东升罚告字〔2019〕第15006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

二、罚款22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本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12号中山市人才发展研究中心一楼东侧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