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四川省外贸集团成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申报不实案
2019-12-02 16:10: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成都海关官网发布四川省外贸集团成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申报不实案。

办案部门

综保区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海关

锦城海关

案件名称

四川省外贸集团成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申报不实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蓉关综缉违字〔20190010

处罚类别

罚款

被处罚企业名

四川省外贸集团成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家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737718308W

违法事实

锦城海关稽查科2019618日对四川省外贸集团成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稽查时发现,该公司一票报关单申报错误。此票报关单为一般贸易进口快速溶剂萃取仪,涉及报关单号:790220191000032878,货物税号:8479899990,申报原产地为德国,关税税率为0。经稽查,该货物实际原产地为美国,关税税率为10%。该案货值为28.52万元人民币,涉税3.22万元人民币,四川省外贸集团成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

经查,四川省外贸集团成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2019513日向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一台快速溶剂萃取仪。由于公司人员工作失误,导致该票货物原产地错误申报为德国。该商品系美国原厂组装货物,原产地为美国,根据署税发【2018200号文,原产地为美国,税号为84798999项下对应商品,关税税率为10%。该公司在货物缴税放行后,自查发现申报错误,主动联系现场海关说明相关情况,并于20199月完成补税。经海关计核,本案货值为人民币285217.5元,应缴税款合计69307.97元,已缴纳税款37078.34元,漏缴税款32229.63元。(机场海关计核字2019年第008号)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

处罚结果

对四川省外贸集团成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0.16万元整。

救济渠道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责任编辑: 八雨 )